分類:行業新聞發布時間:2017/06/29
泵車協議過戶后發生交通事故
如何承擔責任?
在買賣二手泵車的過程中,這是一個經常碰到的問題,每年都在被人問及。法律的精神總是在不斷的進步,恰逢《侵權責任法》已經生效。所以,小編為大家提供一下法律規定,免得大家擔心和疑惑。
經常有客戶會問到的是:自己把泵車賣給別人了,也簽訂了協議。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自己會不會承擔民事責任,帶來風險呢?
2010年7月1日已經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編的第50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泵車賣了并已經簽訂協議交付了的,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即使車輛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出賣方也無需承擔責任。
實踐中,在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因節省費用、以物抵債等多種原因可能出現買受人或受贈人未辦理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形,結果導致機動車名義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的情況大量存在。
此時一旦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也不必擔心,因為從法理來看,新的法律規定是從車輛的控制和受益角度來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的。就算是協議過戶,也并不會因此承擔不必要的風險。以前的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導致了全國各地法院對待此類問題上各種判例都有,嚴重影響了法制的統一性。現在《侵權責任法》已就此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也免除了大家的擔憂。